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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董柳红 更新日期:2016-7-5 17:12:00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类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结婚、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所保护的具体事情的实体法。
一、婚姻关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1、婚姻关系:
      a 登记结婚。
      b 事实婚姻(合法有效、但认定标准严格)意义:夫妻相互扶养、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夫妻财产共有、财产继承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同居关系:
      a 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不符合传统道德但我国法律未禁止性规定)。
      b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此种情形存在法定过错,离婚时涉及损害赔偿。
    3、重婚:
      a 法定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结婚的我国 ,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b 事实重婚 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构成重婚。重婚涉刑事犯罪。
    4、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转化为有效 )。
二、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1、离婚:
    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几个方面判断。对此《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明确规定,未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
    2、离婚时的子女抚养:
      a 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b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
      c 十周岁以上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以上系原则性规定,例外规定及细化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a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约定外,《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范畴有明确规定)。
      b 发生争议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c 以上系原则性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司投资额、合伙企业投资额及不动产等的分割,在《婚姻法》解释二、解释三中有具体规定。
    根据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专业定向的要求,董柳红律师的专业定向为民商类案件,侧重婚姻家庭类纠纷。
    曾办理过:熊某与刘某离婚案(涉及公司投资额分割);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合伙企业投资额分割);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涉及非亲生子女抚养纠纷)等。通过不断学习和大量承办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用娴熟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