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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三:驳回起诉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yyzls 更新日期:2016-4-23 15:51:56 点击量: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陶维艳,男。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曾祥超,男,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家全,男,任该局物业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颜远志,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行政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一份“关于注销并收回兰馨小区陶维艳所握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函”、一份麻城市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撤销陶维艳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表决意见请求报告”和一份麻城市公安局“关于注销并收回兰馨小区陶维艳所持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函”。
    经审查:麻城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4月10日收回陶维艳所持有的“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一枚,同时,朝圣门社区兰馨小区主任谢文彩主动交出了“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一枚。原告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谢文彩并未授权陶维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陶维艳持加盖“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代表该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其不符合起诉人的资格,故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麻城市鼓楼朝圣社区兰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广军
审 判 员  占 云
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董 涛